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包含三个工作: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项目实施阶段相继开展。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主要依据 |
一、可行性研究 阶段 | 可行性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2001】 第 60 号发布,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十七条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组织审查 | ||
报告备查 | ||
二、设计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2001】 第 60 号发布,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十八条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
组织审查 | ||
报告备查 | ||
三、试运行阶段 | 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 / |
四、验收阶段 |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需 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2001】 第 60 号发布,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十八、 二十六条 |
组织验收 | ||
形成验收报告备查 | ||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