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因此关于《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的专业知识很重要。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是整个EHS管理体系的核心部分,它的目的是为了评价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环境的最低破坏。
整个体系的建立基本上是立足于各项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成果之上的,以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的成果为基础,建立健全预防各种危害或风险的机制、措施和方案,从而达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